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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发布日期:2018-01-31  |  关注:    点击咨询

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该文件执行地区为“2+26”城市。根据公告要求,新建项目自2018年3月1日起将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焦化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火电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火电厂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颗粒物20mg/m3,见下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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